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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4-00091
文  号:
卫医保发〔2024〕4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4〕41号


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98号)要求,决定对血清胃秘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等9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调整项目的范围和价格

下调血清胃秘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糖类抗原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等9项项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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