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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1-00279
文  号:
卫医保函发〔2021〕13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工作考核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工作考核的通知

卫医保函发〔2021〕1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河卫生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院、文昌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132 号)精神,自治区医保局要求市、县(区)于6月底前开展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工作进行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作为全国新一轮医改的重要突破口,自2019年12月第一批25种药品中选成果在我市落地以来,因降幅显著,使我市患者用上便宜好药。开展此次结余留用考核,旨在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集中采购的积极性,通过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分享改革红利,使更多人民群众受益,减轻医药负担。

二、考核时间

2021年6月24日—6月30日

三、考核范围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所有参加第一批药品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市局考核中卫市妇幼保健院(6月24日下午)、文昌卫生服务中心、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滨河卫生服务中心)6月25日、中卫市中医医院(6月28日)、中卫市人民医院(6月29日)。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考核标准依据(宁医保发〔2020〕132 号)文件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票据(凭证)、检查平台数据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组织

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为确保此次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考核任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孙素香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炳文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张智艳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苟进科  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科副科长

        陈少刚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人

        周立芳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稽核监控科负责人

七、考核要求

一是各县(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宁医保发〔2020〕132 号)文件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考核工作。

二是各县(区)医保局对本次考核要标准统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宁医保发〔2020〕132 号)文件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进行。三是各医疗机构分管领导负责统筹组织配合此项考核工作,及时安排将有关数据进行核验,形成第一批药品集采工作情况汇报。

三是国家医保局将于7月份就省、市、县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医保局务必于6月30日上午12:00前完成考核工作,6月30日下午15:00前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及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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