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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1-00295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29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采取“四抓”措施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采取“四抓”措施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

目前,为贯彻落实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精神,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多措并举,采取“四抓”措施,扎实推进国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落地。

一是抓学习。通过业务培训会等方式,向全系统干部职工重点解读国家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及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政策,学习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13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准确领会和把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精神,为做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夯实理论基础。

二是抓培训。7月6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培训会,各县(区)医保局分管领导、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局机关、经办中心药品耗材集采工作人员、全市55家公立医院、二级及以上医院集采工作人员共85人参加培训。会议通报了全市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情况,学习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0〕132 号),并邀请海西医药交易中心业务骨干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的开展流程进行了详细解读,对考核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测算过程、数据来源、计算方法、考核指标进行了逐条讲解,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疑惑进行了现场解答。同时,我局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由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培训会2次。

三是抓考核。严格按照宁医保发〔2020〕132 号文件精神,市、县(区)医保局于6月24日至29日,分别对全市55家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进行了考核。考核重点依照宁医保发〔2020〕132 号文件中《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标准进行,严格运用考核结果,核算奖励资金,确保我市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落实落地,真正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

四是抓监测。加强对前四批次国家集采的157品种、193个品规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评估,确保中选药品供应和质量,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合理使用,确保我市患者顺利用上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在做好第一批国家集采25种药品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的基础上,将凭借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逐步推进、分批实施的原则 ,进一步落实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认真做好后续批次国家带量采购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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