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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3-00121
文  号:
卫医保发〔2023〕7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3〕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中卫市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2〕103号)精神,结合中卫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现成立市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勇任组长,市医保服务中心主任黄炳文及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评及抽检工作等。

二、考核对象

中卫市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各医疗机构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和医保基金预付还款;重点考核在集采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的回款情况。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产品采购量、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以及线下采购率。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各医疗机构开展集采中选药品规范流转、宣传培训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采取“自评+抽查”有效结合,促进各医疗机构对照自查内容按要求整理档案资料,对标对表完成自评。市医疗保障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检。

    (一)医疗机构自评。按照自治区下发计算本批次结余留用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各医疗机构按照自评工作相关要求,对照自查表格整理工作档案,扎实做好“自评”工作并如实上报自评结果至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考核结果由市医保局汇总;各县(区)医保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

(二)医保系统抽查。市医保局牵头,抽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业务骨干,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抽查,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一级医疗机构抽检覆盖率达30%以上。

(三)考核结果反馈。考评结束后,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及时向辖区医疗机构反馈考核结果,其中总分≥90分,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80分≤总分<90分,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4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70分≤总分<80分,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3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分≤总分<70分,由统筹地区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不予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及医疗机构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医保局调整的最新政策以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等重点内容,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合理用药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有效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沟通宣传各县(区)医疗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交流、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送检查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网、微、端、屏、台”等多种媒介,向广大城乡群众宣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知晓率。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

       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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