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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7-05482
文  号:
卫住建发〔2017〕7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标  题:
关于中卫市2017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卫市2017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住建发〔2017〕70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一卡通”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卫住建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我局年度工作计划,我局邀请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等部门,于2017年3月9日至4月1日联合开展了中卫市2017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由局分管领导带队,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三个检查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开复工项目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涉及保障性住房、商业开发、大型公建、旅游物业、市政、沙坡头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

  市场行为组抽查了两县及沙坡头区28项开复工工程,总建筑面积65万㎡,涉及开发企业(建设单位)11家、施工企业23家、监理企业13家。

  质量检查组抽查了两县及沙坡头区18项(46个单体)开复工工程,总建筑面积76.32万㎡;涉及开发企业(建设单位)13家、施工企业28家、监理企业16家,检查中共发出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25份。

  安全检查组抽查了两县及沙坡头区34项(87单体)开复工工程,建筑面积约72.39万㎡;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31项,其中深基坑14项,悬挑脚手架13项,高支模4项。涉及开发企业10家、施工企业24家、监理企业9家。检查中共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4份、停工通知书1份。行政违法案件7件,行政处罚正在依程序进行。针对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已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次。组织专家论证了18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收到企业上报的春季复工报告23份、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任命文件18份、安全隐患整改报告14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对照国家和区、市有关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及要求,受检项目中少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市场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整改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个别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

  (二)责任主体行为落实方面:

  1、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大多数对承建(监)的工程春季复(开)工自查自纠工作不够重视,未认真组织企业检查或自查工作流于形式。

  2、部分施工、监理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质保、安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旁站、平行、巡视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3、部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随意变更,导致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4、施工现场部分工程项目部普遍存在相关施工规范、标准、图集及企业工艺标准配备不齐全,甚至没有。

  (三)质量方面:

  1、本次工程检查前期气候条件仍属于冬期施工阶段,但绝大多数项目未严格采取相应的冬季施工措施施工,尤其是个别工程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浇筑时无冬季混凝土配合比,现场未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2、进入装饰装修及地暖安装阶段的部分项目工程,外墙保温及地暖管道安装未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

  3、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不能指导实际施工作业。外墙保温局部施工不规范,保温板粘结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保温材料存在边施工、边复检现象。

  (四)安全生产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部分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任命文件;部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个别项目经理、安全员、机械员不在岗。部分安全员未提供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部分项目经理带班记录未提供或不全面、签字不全;部分施工现场特种操作人员未提供操作证原件,只提供复印件,部分企业特作人员操作证过期;部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完整、不全面及签字不全。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面:

  一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实施前个别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被交底人签字制度。部分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未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监测。施工过程中、完成后,未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专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极个别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按标准、方案进行,把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

  二是部分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记录检查人员签字不符;大部分企业未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是部分项目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架现场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相符,脚手架搭设连墙件数量普遍偏少,主节点处小横杆严重缺失,脚手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后未及时进行验收签字。部分项目施工作业层、楼层、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未挂设警示牌及标识牌。钢管扣件进场未复检。

  四是部分塔吊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原件与备案表原件,维修保养记录和运行记录不真实或缺失;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未对塔吊进行检查,无记录及影响资料;个别工地使用属于淘汰产品的物料提升机。

  五是工程消防、住宿、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个别工地临时用电存在不符合TN-S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闸多控、野蛮用电、动力与照明混用、设备无保护接零、手提电锯使用二芯线、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要求、开关箱保护接零松动等安全隐患。

  六是部分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差,无堆土覆盖和扬尘治理措施,各类材料堆放混乱,未按照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部分安全网外观质量差,个别工地使用不合格安全网。

  七是部分企业未上报春季复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部分企业对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回复。

  (五)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方面:

  1、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检查中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一般性标准执行情况:

  工程质量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砌体抗震加筋墙体过梁设置不规范,砌体竖向灰缝不饱满,有假缝现象。

  二是部分项目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加密不规范,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筋保护层不准确,施工中人为踩踏导致主筋位移变形等。

  三是普遍存在框架结构二次构造柱钢筋绑扎不规范,根部主筋断面尺寸严重偏小。

  四是部分项目存在混凝土同条件、标养试块养护、制作、标识不规范,尤其是同条件试块未按要求放置至结构构件相应部位。

  五是个别工程框架梁柱混凝土结构构件施工缝接茬拼缝不严,振捣不密实,混凝土外观质量存在缺陷,甚至有个别工程底层框柱根部严重夹杂物。

  安全生产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论证。已论证的工程,个别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监测,完成后未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专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是个别项目的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封顶杆,模板支撑立杆可调支托使用长度超出规范200mm的要求,模板支架钢管立柱底部未设垫木或底座;个别项目塔吊使用前未对起重司机、司索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塔吊司机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个别项目电缆线穿脚手架未做防护,电缆线沿地面明设,开关箱漏电时间大于0.1秒,总配电箱漏电时间和电流乘积大于30毫安秒。

  三、典型案例

  1、中卫市西关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三标段18#楼

  建设单位: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框架梁柱混凝土结构构件施工缝接茬拼缝不严密,振捣不密实,混凝土外观质量存在缺陷,底层框柱根部严重夹杂物,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的8. 1. 2条、8.2.1条规定;西侧单元楼梯一至三层踏步厚度抽测90至140m,设计厚度140mm,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的8.1.3条规定。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扣除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扣除河南海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2、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十一小学项目综合楼

  建设单位:中卫市教育局

  监理单位: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普佳建筑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不在岗,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同条件试块未在结构构件相应部位进行养护,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D.0.1条规定;二次构造柱植筋位置不准确,有效截面变小,箍筋加密区不够,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的5. 5. 3条规定;框架柱根部普遍存在外观质量缺陷,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⑧/D轴交接处框柱根部混凝土夹入塑料等杂物深度余约30㎜,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的8. 1. 2条、8.2.1条规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五项第一款,对项目经理郭海学(注册证号:渝150141512613)记3分。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扣除重庆普佳建筑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5-02条“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扣除重庆普佳建筑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累计扣除重庆普佳建筑有限公司信用分3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4-28条“施工单位质保、安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监理无作为”,扣除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信用分15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3、紫云新都时尚商业广场项目工程

  建设单位:宁夏鼎新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深基坑因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不能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开挖,基坑开挖支护单位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致使部分边坡支护不符合方案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之规定;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已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深基坑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开挖,边坡支护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我局已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20,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100分。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5,对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4、甘肃金坪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兰州铁路局工程管理所

  施工单位: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公司

  监理工程: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模板支撑体系缺少纵横向水平拉杆、封顶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之规定;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已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31,对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5,对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5、中国物流园商铺1-7#楼

  建设单位:中国物流宁夏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银川三建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陕西中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模板支架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3#楼部分立杆顶部自由端严重超长。项目部对模板支撑体系验收不按标准、方案进行,把不合格的模板支撑体系按合格验收并浇筑混凝土,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之规定;脚手架小横杆、连墙件数量不足,架体与主体结构间距过大且未满铺脚手板;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3条(强条)、第6.2.4条之规定;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31,对银川三建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32,对银川三建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100分,合计扣除银川三建有限公司信用分3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5,对陕西中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6、中卫市西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三标段20#楼

  建设单位: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视通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海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电缆线穿脚手架未做防护,电缆线沿地面明设,开关箱漏电时间大于0.1秒,总配电箱漏电时间和电流乘积大于30毫安秒,违反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146-2005第7.2.3条、7.2.10条、8.2.10条、8.2.11条之规定(强条)。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35,对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针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市场行为综合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两县两区各开发、监理、施工企业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通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逐条逐项做好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各辖区住建部门,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巡查和抽查,督促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要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工作。建设各方要切实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各方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和质量安全再上新的台阶。

  3、两县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做到执法监督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决打击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限期整改、项目经理记分、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企业信用分值等行政处罚手段依法严厉进行处罚,绝不姑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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