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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9-00064
文  号:
卫住建发〔2019〕17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标  题:
关于中卫市2019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卫市2019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住建发〔2019〕175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

为了确保春季我市各项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开复工,我局于3月25日至4月10日开展了全市2019年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抽查在建工程31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项。其中:抽查市直管项目24项,涉及建设单位16家、施工企业22家、监理企业18家,下发质量安全隐患通知书21份、停工通知3份;抽查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管理项目工程4项,涉及开发企业4家、施工企业4家、监理企业4家,下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4份;抽查海原县在建工程1项,涉及开发企业1家、施工单位1家、监理单位1家,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各1份;抽查中宁县在建工程2项,涉及开发企业2家、施工单位2家、监理单位2家,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各2份。经查,大部分参建责任主体均能认真落实检查通知要求,有序开展了自查自纠。目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个别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责任主体行为落实方面。

1、部分施工企业未认真落实春季开复工自查自纠,质保、安保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及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任命文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个别项目经理不在岗,带班记录未提供或签字不全;部分安全员、机械员不在岗,安全员未提供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过期,或不能提供操作证原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完整、不全面,且签字不全。

2、监理企业落实监理报告制度不到位。部分监理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随意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旁站、平行、巡视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实体质量方面。

1、未严格按照规范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围护砌体植筋使用光圆钢筋。

2、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后浇带未设置独立支撑体系;后浇带及悬挑构件未达到龄期拆除模板支撑体系。

3、机械连接接头普遍存在加工好的丝扣无保护套,部分有锈蚀、碰损现象;机械连接丝扣加工不规范,端头切割不齐,成马蹄状,连接后外露丝过长。

4、框架梁柱核心区钢筋绑扎及箍筋加密不够。

5、标准养护室搭设不规范,未干湿分离;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放置、养护条件及标识不规范。

6、新浇筑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未覆盖养护,初凝前二次抹压不到位,导致干缩裂缝。

(四)现场安全生产方面。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实施前个别未进行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被交底人签字制度。部分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管理;极个别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验收公示牌。

2、部分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记录检查人员签字不符。

3、部分项目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架现场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相符,脚手架搭设连墙件数量普遍偏少,主节点处小横杆严重缺失,脚手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后未及时进行验收签字。部分项目施工作业层、楼层、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未挂设警示牌及标识牌。

4、部分塔吊未提供维修保养记录或运行记录不真实或缺失,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未对塔吊进行检查,无记录及影响资料。个别工地使用属于淘汰产品的物料提升机,个别项目吊篮、物料提升机、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擅自投入使用。

5、工程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个别工地临时用电存在不符合TN-S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闸多控、野蛮用电、动力与照明混用、设备无保护接零、手提电锯使用二芯线、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要求、开关箱保护接零松动等安全隐患。

6、部分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差,无堆土覆盖和扬尘治理措施,各类材料堆放混乱,未按照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部分安全网外观质量差,个别工地使用不合格安全网。

7、部分企业未上报春季复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部分企业对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回复。

8、个别项目的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封顶杆,模板支撑立杆可调支托使用长度超出规范200mm的要求,模板支架钢管立柱底部未设垫木或底座。

(五)扬尘治理方面。虽然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场地及物料覆盖不够及时,堆土覆盖物破损卷起没有及时恢复;二是土方开挖运输环节、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工程施工阶段扬尘处理措施不到位;二是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且安装滞后,部分施工场地清扫洒水保洁不及时。

(六)消防方面。各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未达到规范要求(6米的环型通道);部分消防器材数量、种类配备不足,个别消防器材过期,施工企业消防演练意识不强。

(七)危化品方面。经查,施工现场未发现使用乙炔、氧气、丙酮和乙醇等危化品。但参建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知程度不高,制度建立不完善,主体意识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典型案例

(一)对下列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通报。

1、宁夏华润景观集团建设的东方红云图中心。

2、中卫市正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的中卫市正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6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综合项目。

3、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中卫市应理新社区东区9#楼。

4、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建设的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25000nm3/h空分项目。

(二)对下列违反施工技术标准的项目予以通报,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中卫市第七小学综合楼

建设单位:中卫市教育局

监理单位:宁夏鸿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二层框柱受力钢筋绑扎不到位,主筋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框柱箍筋间距不均匀;二层模板支撑体系不稳定,支撑立杆不垂直,梁底立杆间距不均匀;标准养护设施不规范。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扣除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2、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25000nm3/h

建设单位: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现场无标准养护室(试件在商混凝土站留置养护); 氮气、氧气等设备基槽混凝土及新浇筑的混凝土养护不到位,同条件试块未在相应部位留置。 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扣除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监理单位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扣除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3、中宁县棚户区改造二期(A区)项目一标段

建设单位:中宁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可调托撑露丝长度超过200㎜;三层顶板钢筋绑扎施工时,顶板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线管与底板钢筋绑扎;柱核心区加密箍筋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楼梯混凝土施工缝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法违规情况将移交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海原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

建设单位: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监理单位:宁夏建设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五层楼面同条件试块未在工程实体相应部位留置,且混凝土养护、二次抹压不到位,表面有裂纹;个别机械连接接头不平整或成马蹄状,丝扣不规范;构造柱钢筋主筋位移普遍,且搭接区段钢筋搭接有效长度不规范;框柱墙体植筋应为带肋钢筋,实体使用为光圆钢筋;部分框柱围护墙压筋植筋长度不规范,二次构件钢筋焊接不符合要求;后浇带处模板支撑体系未达到规范要求,局部已拆除。违法违规情况将移交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工程安全施工相关标准的下列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5、东方红·云图中心摩天地标垂直城市综合体

建设单位:宁夏华润景观房地产开发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无施工单位,无监理单位,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01,对宁夏华润景观房地产开发公司扣除信用分500分。深基坑支护,超出规定使用年限,后浇带处基础回填土支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层后浇带混凝土未浇筑,将支撑系统已拆除;悬挑脚手架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论证;框架梁(超线600*1200)支撑系统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支撑系统稳定性严重不足,支撑系统无封口杆,纵横向封口杆、扫地杆缺失,且模板支撑系统和脚手架连结;悬挑脚手架无连墙件,无标识无安全警示牌,临边防护不到位,作业层防护不到位。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4,对宁夏华润景观房地产开发公司扣除信用分500分,合计对宁夏华润景观房地产开发公司扣除信用分1000分。

6、中卫市应理新社区9#楼

建设单位: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鸿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6,扣除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分。

7、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25000m³空分项目

建设单位: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液氧、液氮、液氩贮槽顶板厚度均为900mm,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浇筑混凝土。超规模危大工程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下,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及停工。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夏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4条,扣除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用200分;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5条,扣浙江华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除信用50分。

8、中卫市御景华府二期10#、11#楼工程

施工单位: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陕西盛源鑫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并未按照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深基坑危大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公告警示、验收公示牌。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此,我局已向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签发行政执法建议书。

(四)对以下逾期未回复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宸宇环保无害化处理中心施工单位宁夏鑫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宁夏宁钢盈德气体有限公司25000m³空分项目施工单位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中宁监狱警察管理区一标段施工单位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4、中宁县棚户区改造二期(A区)一标段施工单位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五、下一步工作

(一)扎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各施工企业务必对此次检查指出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按照要求将各类问题悉数整改到位,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适时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宁、海原及沙坡头区住建局于5月20日前将对被通报的辖区内项目责任单位处理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各施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所有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项目部要对入场农民工开展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严查重罚。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逐级传导压实安全责任,通过严厉的处罚警示企业,坚决打击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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