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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5-0032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5年10月19日
标  题:
2025年4起建筑施工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2025年4起建筑施工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助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走实,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25年4起建筑施工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1.某水循环综合利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2025年1月8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水循环综合利用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立即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至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建设单位中卫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共计10413.6元。

2.某新工艺中试研发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等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案

2025年4月9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新工艺中试研发攻关及产业化示范项目开展检查发现: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至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并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3.某风雨操场建设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案

2025年4月15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风雨操场建设项目开展检查发现: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至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并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4.某新工艺中试研发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等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案

2025年6月19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低温冷冻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开展检查发现: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上述违法行为移交至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并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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