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30日14时30分,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1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数据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监管责任调查组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并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技术指导,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调查取证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单位概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就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经调查认定,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23日,单位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云天中卫众创空间405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注册资本:5亿元,核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施工单位。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4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董伟,注册资本:30000万元,核定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542386Y,登记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项目分包单位。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无为县无城镇巢无路东侧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少友,注册资本:2000万元,核定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劳务;建筑安装、装潢;水暖、卫电安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0429757E,登记机关: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项目监理单位。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4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文化创意园原A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梅金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核定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咨询(丙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44105P,登记机关: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五)项目建设情况。2025年3月20日,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由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20.82万平方米,包括4栋算力中心、4栋动力中心及门卫、水泵房、废品库、垃圾房等配套室外工程。项目于2025年3月25日开工建设。
2025年3月23日,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监理。
2025年7月,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总承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西区结构(A1、A2算力及动力中心、AM1门卫、废品房、水泵房)劳务分包作业。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30日14时30分左右,拆模班组陈某等3人和木工班组董某等5人在A2算力中心三层进行拆模和码放材料。陈某站在距楼面4.86m处的支撑架水平钢管上拆除模板时,不慎坠落至三层地面。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为A2数据中心三层地面上,三层结构层高为7.00m,该楼层梁板的模板支撑体系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事故发生时支撑体系基本完整。事故发生具体位置为H轴/17-18轴交界处,H轴/17-18轴框架梁侧模板已拆除一块(此为该段框梁首块拆除模板,模板规格尺寸1000mm*2000mm),被拆除模板位于拆除位正下方,被拆除模板下方有一根L型铁撬棍。此段梁底增设的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已拆除,拟拆除框架梁截面尺寸400mm*1100mm,操作人员坠落点有部分散落的水平钢管及方钢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30日14时30分发生事故后,现场工人董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木工班组带班班组长董某进行报告,董某向安徽友谊劳务公司生产经理梁某报告,梁某向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晋某报告。梁某、董某等人到现场后,发现陈某躺在地面,有意识,没有流血,立即和2名工人共同用担架将陈某抬至楼下等待救援。14时57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陈某拉至中卫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月2日,应陈某家属要求转回贵州省治疗,同日,陈某因大脑中动脉的蛛网膜下出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晋某立即向市住建局报告了事故,市住建局向市安委办和自治区住建厅报送了事故,同时市人民医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应急局向自治区应急厅报告了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数据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现场秩序管控良好,无衍生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120救护车到场及时。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12月2日,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工伤/工亡一次性赔付协议》,死者家属一次领取赔偿金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作业人员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距楼面4.86m处的支撑架水平钢管上拆除模板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将安全带悬挂在可靠的固定点位上,不慎坠落至三层地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缺失。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在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期间,未有效组织停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有效巡查停工整改执行情况。
2.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风险防控不足。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高处拆模作业时,未按照《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在作业面搭设可靠的操作平台或提供其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未按照模板脚手架拆除作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未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风险。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工人违规拆模作业,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制度未落实。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足,培训效果无法保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技能。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人员培训审核把关不严。
4.未履行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制度。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处作业监护制度落实不到位,事发时无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现场监护。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停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失察失管;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对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风险源头把控不严。对危险性较大的模板脚手架拆除作业管控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照《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在作业面搭设可靠的操作平台或提供其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对现场未按方案要求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拆模作业的行为监管缺位,未能有效降低高处作业风险。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致使新进场工人(如陈某)培训时长不足、培训效果无法保证,未能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技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4.未履行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制度。虽然建立了《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事发时,事故楼栋的高处拆模作业现场无指定的监护人员进行旁站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现场管理力量薄弱,隐患治理止于口头。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对所属工人的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在公司及总包单位下达停工指令后,未有效组织所属人员停工,默许、纵容工人擅自复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发现工人违章作业时,仅口头制止,未采取盯守、清场等强制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未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未按照《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交底要求组织施工,在进行高处拆模作业时,未按要求搭设操作平台,工人直接在无防护的脚手架上作业;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拆模,增加了作业风险。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进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虽然进行了培训,但未能保证培训时长和效果,导致工人(如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4.危险作业现场监护缺位。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现场监护要求,未在关键作业区域(A2算力中心三层)设置或指定专门的现场监护人,导致作业过程完全处于失管状态,无法对工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纠正。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三)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后,未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巡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违规拆模作业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也未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如未搭设操作平台)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劳务)报送的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审核把关不严。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某,男,2025年11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由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从事拆除模板作业。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模板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将安全带悬挂在可靠的固定点位上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6人)
1.晋某,系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进度管控等工作。作为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力,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期间,对停工整改监察指令执行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停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45760元人民币(依据晋某工资收入证明,其2025年度收入共计114400元人民币)。
2.马某,系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的安全总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负责A2算力中心安全管理。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期间,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未有效制止。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对存在的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拆模及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处以上一年收入25%的罚款,共计22500元人民币(依据马某工资收入证明,其2025年度收入共计90000元人民币),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
3.张某,系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总经理,对该项目劳务施工负总责。作为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公司及总包单位下达停工指令后,未有效督促组织工人停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未有效制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37860元人民币(依据张某工资收入证明,其2025年度收入共计94650元人民币)。
4.赵某,系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公司及总包单位下达停工指令后,未有效组织工人停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未有效制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在进行高处拆模作业时,未按要求搭设操作平台,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拆模,增加了作业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处以上一年收入25%的罚款,共计23187.98元人民币(依据赵某工资收入证明,其2025年度收入共计92751.92元人民币),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
5.杨某,系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巡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违规拆模作业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也未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29966.4元人民币(依据杨某工资收入证明,其2025年度收入共计74916元人民币)。
6.殷某,系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金数据中卫零碳算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现场安全专业监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巡查,对工人擅自复工的行为失察;未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3家)
1.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前述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69万元人民币罚款。
2.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前述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69万元人民币罚款。
3.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前述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处以4.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源头管控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晟宏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要督促分包单位配足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严格监督;要扎实开展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高风险作业监护人制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整体管理水平。中金数据(中卫)科技有限公司要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禁盲目赶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构建协同共治的安全责任链条。
(二)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组织对全市在建房建市政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高处作业、模板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企业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整改、停工整改执行、分包单位管理、监理履职等情况,健全完善“企业自查、监理核查、部门督查”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停工指令闭环管理,对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必须跟踪落实,核实企业是否真停、真改。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擅自复工的,依法严厉处罚,确保停工令的严肃性。
(三)夯实属地管理责任,织密安全监管网络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园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园区在建项目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安全隐患。加强与住建、数据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停工整改项目要重点关注,防止其擅自复工。
(四)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强化源头治理与指导
中卫市数据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督促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要求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全过程,不得以赶进度等理由忽视安全生产。要加强与住建、应急、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及时通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协同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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