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7〕4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及《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快住建行业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优化住建行业发展环境、化解民商事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进一步推进、落实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卫仲裁委员会
为了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拓宽多元化化解纠纷矛盾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卫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组建了中卫仲裁委员会。中卫仲裁委员会是中卫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第一届中卫仲裁委员会由16名法律、经济贸易界专家组成。现任主任由中卫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中卫市法制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人担任。
二、明确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三、仲裁的特点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的重要特点。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书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仲裁还有以下特点:
专业--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灵活--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稳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保密--仲裁过程和结果均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减少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商业信誉。
经济--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四、相关要求
对住建行业现行的各类(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格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另行协商。
对于已经签订的各类合同,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要积极引导合同相对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选择发生争议时由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局依照法制办要求,对以下格式合同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了修改,请相关单位引导合同相对方落实该协议。
1、《供用水合同》
2、《供用热力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7、《城市供用气合同(居民)》
8、《城市供用气合同(一般工业、商业用户)》
9、《物业服务合同》
10、《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11、《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投融资管理服务)》
12、《政府采购代理委托协议(工程管理服务)》
附件: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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