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中卫市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0〕34号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2020年中卫市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中卫市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积极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房)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结合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孤帆有序、平稳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持续深入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诚信自律,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力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防风险的调控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严厉整治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销售等行为。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3)捂盘惜售、变相围积房源及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
(4)未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宁建(房)字〔2010〕8号)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资料。
(5)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等不实信息恶意妙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购买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出售方相比显失公平,或以捆绑搭售、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品或者服务价格。
(9)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未按要求落实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等行为。
2.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交易服务。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7)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8)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等行为。
3.深化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
(1)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开展业务,超越备案标注自己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2)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3)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履行评估质量体系有关程序随意出具估价报告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到现场查勘;
(7)分支机构未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4.严抓物业管理服务,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不规范行为。
(1)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行为。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3)未按规定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未按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5)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电梯及消防等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未配合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
(二)防控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问题楼盘等有关风险。
1.逾期交房和“烂尾楼”问题。
各市、县(区)要在总结201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对本地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全面排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销售许可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业主按期交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建设资金问题、债务纠纷、股权争议等问题造成开发项目停建一年以上,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销售许可手续后停建一年以上。
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逐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治理化解时限,实行动态监管,积极稳妥化解风险矛盾隐患和信访积案。
2.非法集资问题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房地产市场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以虚假或不实广告向社会公众进行变相集资、融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资金业务,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以投资理财为名义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分割拆零销售、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群众较多投诉和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隐患线索、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和市场风险排查化解工作,积极主动、多措并举助企纾困。
(二)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4月25日-8月25日)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涉及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物业服务小区、办公经营场所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要建立管理台账,有关处罚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媒体曝光。涉黑涉恶、非法集资、价格纠纷、非法贷款、虚假宣传等问题及时联合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三)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8月25日-9月15日)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以本次全面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要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落实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效,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高质量书面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认真开展好宣传动员、组织检查、总结巩固各阶段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二)多方联动,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自治区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与国土、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公安、信访等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房地产企业和开发项目,要及时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加强监管,确保整治成效。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各类线索;要建立问题台账和销号台账,实行包抓管理和动态监管,分类精准施策处置问题;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行政罚款、部门联合惩戒等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整治项目、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邀请群众参与。
附件:
1.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统计表
2.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县(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年 月 日 | |||||||||||
检查房地产企业数量(个) | 检查期间受理举报、投诉数量(件) | 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数量(个) | 曝光的典型案例数量(件) | |||||||||
开发企业数量(个) | 经纪机构数量(个) | 估价机构数量(个) | 物业企业数量(个) | 其中已办结的数量(件) | 开发企业数量(个) | 经纪机构数量(个) | 估价机构数量(个) | 物业企业数量(个) | ||||
附件2
县(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违法违规情况摘要 | 依法查处情况 | 曝光情况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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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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