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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0-00314
文  号:
卫住建发〔2020〕4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6月13日
标  题:
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0〕46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开局之年,“行业整治”动真除患之年。按照住建部、住建厅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安排部署及自治区、市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关于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全市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巩固提升2019年房地产行业乱点乱象整治成效,通过持续、深入、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积极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全面提升房地产领域涉及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工作

(一)规范开发企业资质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只能在注册地城市范围内承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只能在注册地城市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二)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卡、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三)加强房屋预售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将销售现场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并及时修改现场销控表中的相关信息,不得捂盘惜售或虚假销售。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预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场公示管理。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优先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见和要求,确定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后,请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霸王条款”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布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整治重点及措施

(一)开发企业销售现场不规范乱象。销售现场不按照规定公示相关资料或公示资料不全行为。

整治措施: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先行停止网签备案,待整改完毕后再行恢复,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辖区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及时立案查处。

(二)开发企业违规变相收费乱象。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行为。

整治措施: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收集证明资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移交辖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三)开发企业商品房交付乱象。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的行为。

整治措施: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注意事项宣传力度,畅通群众举报途径,会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举报线索逐一核查,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移交辖区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开发企业售后包租乱象。部分开发企业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行为。

整治措施: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对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限制其网签销售,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五)房地产项目延期乱象。部分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开发项目延期。

整治措施:一是对因停工、延缓施工,或因水电气配套设施等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而存在逾期交房隐患的项目,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防止逾期交房纠纷的发生。二是对已经形成逾期交房纠纷的项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尽快达到交付条件。对购房人因逾期交房提出的赔偿要求,引导购房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对因主体灭失、资金链断裂等长期无法交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区分情况,专题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房产中介机构、人员乱象整治。部分房地产中介、租赁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交易行为不规范,如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在解除交易后不及时退付定金以及吃房屋买卖差价。

整治措施:市、县中介管理部门加大日常的巡查力度,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和经济机构人员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每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主动整改,配合排查整治检查执法工作。各县区住建局要周密部署,制定方案(6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要对群众反映多的问题重点调查,维护群众利益。

(二)严格执法、规范服务。检查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服务。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要求现场整改、书面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等措施。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

(三)建立台帐,定期通报。各县区住建局自6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将《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台账》及典型案例(包括:违法违规企业名称、违法事实、处理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

 

       盖章:

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邮箱

分管副局长




工作人员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台账

        盖章:

序号

发现问题

问题来源

涉事企业

整治情况

是否整治

























       注:1、问题来源为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抽查发现。

           2、整治情况要详细说明乱象整治过程及结果。

 

公司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乱点乱象整治自查自纠问题台账

      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是否整改





















     注:整改情况要详细说明乱象整改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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