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通知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全区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以来,发现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招标代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业务质量、代理收费规范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1.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2.拟订招标方案;
3.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4.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5.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6.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7.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8.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9.组织开标;
10.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办理备案等事宜;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5.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7.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严重失实;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9.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0.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3.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4.未按规定报送招标代理项目信息及统计报表;
15.开评标现场到场人员与填报的项目组人员不符。
(五)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从业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机构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本机构从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项目组人员须与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人员信息一致。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开标前自行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变更。
二、规范管理招标代理业务质量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和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收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各县(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定期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记入诚信档案。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组人员身份信息、到岗情况、业务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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