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3/2022-00035
文  号:
卫住建发〔2022〕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市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2〕6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辖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一)备案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3.有建立劳动关系的1名注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含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二)备案材料

1.中卫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门店)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提交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不需提供);

5.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或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审核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程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补证、换证时,应当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新用户需先进行注册),在线填报备案申请表及上传资料等,或者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5-19号窗口线下办理,申请单位提交全部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应当即时办结;

2.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负责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备案;

3.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将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备案证明编号、业务类型、全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等。

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在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有效期满需提前30日办理续期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的,应当自注销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持注销备案申请、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证明,办理注销备案。

(四)备案期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备案证明作废。

二、经营场所公示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原件,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交易合同等示范文本。

(三)本经营场所全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信息卡号,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四)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12345、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中卫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文件规定,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二)规范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或“中介费”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约定。提供代办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代办。

(三)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业务行为。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规范经纪机构涉税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投诉受理等制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公示内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附件:中卫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