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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2-00084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提升监管服务质量,规范监管行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本通知。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遵照执行。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6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2019年住建部第47号令第二次修正)。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3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建(建)发〔2017〕29号)

(九)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11月28日)

二、监督管理权限及职责

县(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行业监管。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权力清单,负责对市发改委核准、备案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开评标现场,采取核查、现场巡查、专项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监督管理的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20%。

四、重点监督管理事项及内容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监督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监督招标人负责查验投标授权委托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只提交退休证明、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监督招标人对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项目开标程序、评标专家抽取、专家履职、评标过程及信息公示等落实首要责任。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落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开标现场由监督管理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非项目组人员不得办理该项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不到岗的应记录在案,扣减相应诚信分值,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公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监督规范评标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落实评委专家回避制度,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清标)制度。对评标专家打极端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存入档案。对评标中出现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审中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言论、索要超过规定的评审费用、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无理闹事不作为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要记录在案,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四)规范开标评标活动,维护各方主体权益。采用现场巡查、网络监管等方式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处置开标、评标活动的异常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强化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重点查处出借资质、违规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以上管理事项依据《监督管理工作规程》“项目核查要点(附表1)”,重点查处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核查记录表(附表2)”,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

五、其他管理事项及内容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工作规程》要求,负责对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进行网上核准。核准要件依法提供,如非必要,不得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另外索要资料。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中标信息网上锁定、变更和解锁制度。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原则上不准许更换,对不能履行职责,符合变更和解锁条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开展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严格规范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对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32号)规定的受理、不予受理、回避、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同时受理,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六、工作要求

(一)监督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严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程序、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信息公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问题进行解答,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三)辅助执法人员按照2021年《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履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履职不得超越制度及相关规定。

(四)执法机构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执证(亮证)执法,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执法文书。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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