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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3-00069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8〕13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标准化考评及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和标准化要求,现将2022年度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2日;

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定对象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工程;

(三)总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其它特殊工程。

三、认定条件及加分项

(一)受认定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施工企业成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程自评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评;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与卫生状况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4.施工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编制了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和措施,实行全过程管控和销号制度;

5.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扬尘治理“六个标准化”要求落实;

6.按标准安装接入、正常运行智慧工地监控系统(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JGJ/T434-2018)《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内容要求);

7.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加分制:

1.使用钢板防护网的最终得分加3分;

2.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最终得分加3分;

3.承担县级、市级、自治区级标准化观摩活动的,分别加3分、5分、8分;

4.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每推广使用一项加1分计入总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含)。

(三)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工程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3.发生因污染排放、扬尘、噪音、扰民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4.危大工程未落实线上备案的;

5.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6.使用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落后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特别是高大模板违规使用轮扣式脚手架作为支撑的、深沟槽不进行放坡支护的、有限空间作业不按危大工程和高危作业管理的;

7.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落实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受到诚信扣分处理;

8.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冬季常规停工的除外);

9.未要求入统建筑业产值的;

10.未按照《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50号)《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1〕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2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含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考评步骤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认定工作按照企业创建、县(区)级考评推荐,市级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项目全数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经过市级考评,总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认定为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五、其他事项

(一)各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交受认定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受认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监理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尽责履职,参与标化工地的创建工作,企业自评机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签字确认自评结果。企业自评情况的照片、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企业应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能如实反映自评检查情况。

(三)通过认定的工程获得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由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进行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马逸为    0955—7067699


附件:1.县(区)推荐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汇总表 

      2.县(区)推荐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汇总表 

      3.申报市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承诺书 

      4.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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