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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8-20350
文  号:
卫住建发〔2018〕56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4月18日
标  题:
关于慎防以办理公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通知

关于慎防以办理公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8〕56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沙坡头区文昌、滨河镇:

  近期,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有以办理公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发生,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现将防范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租房保障条件宣传

  公共租赁住房是市委、政府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惠民工程。保障对象为具有中卫户籍在城市居住(以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为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米保障面积;(2)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现低收入住房家庭保障条件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7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3)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结婚成家后不再按新就业人员对待;(4)申请人为稳定就业的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优先保障:(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2)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3)抗战老兵、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5)贫困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或上大学孩子的单亲母亲家庭;(6)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加强宣传,积极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通过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直接申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和《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有严格的流程,申请人户籍在文昌、滨河镇的城镇居民和稳定就业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业园区企业可以代表本单位外来职工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4)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公示、配租、入住。

  三、不要通过中介人员私下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有严格的流程,申请人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租、保证金、物业费全部通过银行账户缴纳。不要听信中介人员可以私下办理,更不要听信出钱可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发现财物被诈骗,应及时报警。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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