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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8-23966
文  号:
卫住建发〔2018〕79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5日
标  题:
关于调整中卫市本级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卫市本级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8〕79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和《中卫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4月25日第37号)决定,现将我市本级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调整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中卫市区居住2年以上(以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公安部门《居住证》时间为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贫困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或上大学孩子的单亲家庭;进城务工贫困家庭(凭扶贫办证明)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2、依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下”规定,由上年度的1217元/月调整为1324元/月,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24元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关系。

  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中卫市城区实际居住(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在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

  2、依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1.2倍”,由上年度的2430元/月调整为2648元/月,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648元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关系。

  5、抗战老兵、离休干部、获得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新就业人员

  1、从全日制学校毕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

  3、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进入企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月工资实际收入由上年3700元调整为4000元以下,申请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四、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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