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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7-02715
文  号:
卫住建发[2017]16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25日
标  题:
关于2017年第三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巡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7年第三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巡查情况的通报

卫住建发[2017]160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第三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执法巡查的通知》(卫住建发〔2017〕132号)要求,我局邀请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等部门,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联合开展了中卫市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第三次综合执法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带队,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三个检查小组深入在卫企业,通过听汇报、查资料、下现场等方式,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商业开发项目、大型公建、市政、沙坡头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

  市场行为组和质量检查组共同抽查了沙坡头区22个在建项目,总建筑面积77.6万㎡,涉及开发企业(建设单位)6家、施工企业17家、监理企业17家,共下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28份。

  安全检查组抽查了沙坡头区37项在建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5项,其中深基坑2项,悬挑脚手架3项。涉及开发企业(建设单位)9家、施工企业18家、监理企业18家。巡查中共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7份、局部停工通知书10份、停工通知书7份。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相关政策,自查自纠工作扎实有力。一些企业在工程管理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受检项目中,个别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市场行为、工程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整改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香山财富广场、紫云新都商业广场、和顺万家商住小区等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1、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对在卫所管辖的建筑工地定期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部分施工、监理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质保、安保体系不健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主要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旁站、平行、巡视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3、部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无合法的变更手续随意变更,导致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4、部分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三级安全教育落不到实处。

  5、部分施工项目部相关施工规范、标准、图集及企业工艺标准配备不齐全。

  (三)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新浇筑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养护不到位,混凝土构件局部表面有裂缝。二是进入外墙保温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材料未及时进行复检或复检报告未及时取回。三是节能施工方案编制流于形式,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切实指导施工。四是个别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变更未经图审,擅自变更。五是个别工程项目进入二次装修施工阶段,施工图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荷载验算认可,且未进行图纸审查。六是个别框架(剪)结构工程构造柱主筋位移,结构构件有效截面尺寸偏差。七是个别工程钢筋绑扎不规范,梁、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不准确,局部现浇楼板钢筋保护层垫块间距过大,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人员踩踏造成钢筋位移、变形。八是个别外墙保温施工中,固定锚栓位置不准确,锚固不牢固,粘接胶浆施工不规范。九是个别工程框柱植筋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光圆钢筋。十是个别工程楼梯板混凝土施工缝局部有夹渣。

  (四)工程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起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擅自投入使用,大部分现场未足额配备司索指挥人员,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部分塔吊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原件与备案表原件,维修保养记录和运行记录不真实或缺失;塔吊起重量限制器、极限开关等限位保险存在失效现象。部分塔吊标准节螺栓松动,极个别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无针对性,机械管理员配备不到位或不到岗履职,塔吊司机、司索、施工电梯司机、塔吊安拆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存在无效证件、证件过期现象。塔吊维保记录不全。二是部分项目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不能正确指导施工,不按要求设置扫地杆和封顶杆,坡屋面模板支撑的主楞间距过大,立杆存在搭接现象。三是作业面、楼层临边防护不到位,临时栏杆不规范且固定不牢固,通道随意开设。四是脚手架小横杆、连墙件设置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工地使用不合格安全网。五是施工用电私拉乱接、一闸多控和动照混用的现象比较普遍,漏电、绝缘电阻、重复电阻未测试;个别工地用电不符合TN-S系统。六是悬挑脚手架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搭设,个别工程悬挑脚手架挑梁压环位置不准确,剪刀撑未连续设置。七是悬挑卸料平台拉结钢丝绳的固定拉环设置不规范。八是个别施工企业扬尘、消防、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部分工地未设置扬尘公示牌、堆土、渣土覆盖不严,道路未硬化,降尘措施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差,各类材料堆放混乱,未按照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个别施工项目工地食堂未办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健康证。九是部分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实施前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个别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标准、方案认真进行验收或未组织验收。

  三、典型案例

  1、中卫市五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

  建设单位: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监理单位: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墙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未进场复检,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3条。防火隔离带材料有变更,未经图审擅自施工,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1.2条。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扣除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依据《宁夏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3-12条“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扣除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2、新墩村(西区)B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

  建设单位: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主体验收发现现浇板裂缝问题,施工单位虽编制了整改方案,但未及时按照方案限期落实整改。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12条“签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未及时整改彻底”,扣除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信用100分。

  3、中卫市紫云新都时尚商业广场五标段7#商业楼

  建设单位:宁夏鼎新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墙装饰装修图纸未经图纸会审,图纸无注册结构师签章,装修图纸未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进场装饰装修原材未复检,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1.1和3.1.5条规定。高强螺栓垫片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质量差。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设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A1-1-07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扣除宁夏鼎新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100分。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扣除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2-3-12条“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扣除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4、中卫市福润苑B区三标段棚改项目

  建设单位: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德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7、8#楼塔吊部分标准节松动,力矩、高度、变幅、起重限位器均未安装,起开制动器刹车片磨损严重,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开卷筒滑轮、吊钩无保险装置,附墙未按照使用说明说进行安装,现场不能提供塔吊安拆及施工专项方案,不能提供塔吊检测报告、使用登记证及维保资料,违反了起重机械技术规范JGJ196-2010第3.4.13条、4.0.3条、2.0.16条、6.3条、3.4.14条和3.3条。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13,扣除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值200分。依据宁夏《建 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24“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对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合计扣除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4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5,对宁夏德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5、中电投中卫生产运营中心2#公寓楼

  施工单位:宁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企业未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一级配电箱漏电参数乘积大于30毫安秒,二级配电箱存在一闸多控现象,塔吊开关箱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大于0.1秒,违反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146-2005第8.2.10条、8.2.11条之规定。脚手架小横杆、连墙件数量不足,架体与主体结构间距过大且未满铺脚手板,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3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35,对宁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依据《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8,对宁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信用分200分,合计扣除宁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4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6、未按期整改回复的施工单位有:中卫福润苑B区三标段的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未回复。

  处罚: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5-07条“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改正而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改正的”,扣除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四、工作要求

  1、各施工、监理企业要积极研究本次检查发现的一些的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消除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2、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切实做好十九大召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抓好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预防、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及防高空坠落、防坍塌事故、防火防食品中毒、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等安全生产重点管控,确保十九大胜利召开。

  3、两县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领域突出问题整治长效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方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十九大召开期间的安全巡查工作。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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