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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7-04836
文  号:
卫住建发〔2017〕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标  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7〕5号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2017年1月11日,在我局开展的2017年元旦春节全区“两会”期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稽查执法行动中,发现你单位京藏高速兴仁服务区南区、北区加气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之规定,你单位目前属于无证经营。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自即日起1个月内,到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此期间,京藏高速兴仁服务区南区、北区加气站禁止从事一切燃气经营活动。

  如逾期还未办理,我局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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