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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9-00060
文  号:
卫住建发〔2019〕119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4月2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9〕119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沙坡头区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中宁、海原及海兴开发区辖区内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于4月29日结束。

三、检查组人员

组  长:万振林

副组长:童建歧、徐志秀

第一检查组:负责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组  长:李晓旭

成  员:周金书、李生霞、宋海涛、王磊

第二检查组: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

组  长:邵全力

成  员:李献文、杨卫娟、冯胜军

四、检查重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检查以下问题: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随意抽撤、涂改行为;未执行见证取样检测程序,无可靠封样设施擅自拉样收样。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问题:对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照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未进行混凝土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扬尘治理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做好辖区内检测质量、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的同时,对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全年对辖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将日常监管及排查情况将作为评先评优和年终机构考核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落实检测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同时,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加大执法力度。本次检查结束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采取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记录不良行为、信用扣分、罚款等措施从重处罚。


附件: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检查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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