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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9-00255
文  号:
卫住建发〔2019〕379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04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下半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下半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9〕379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第二次专项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数检查沙坡头区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查中宁、海原及海兴开发区辖区内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检查时间

自2019年9月4日开始,于9月12日结束。

三、检查组人员

组  长:王  琳

副组长:童建歧、徐志秀

第一检查组:负责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组  长:黄晓明

成  员:周金书、李生霞、宋海涛、王磊

第二检查组: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

组  长:童建歧

成  员:李献文、杨卫娟、冯胜军

四、检查重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点检查以下问题: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随意抽撤、涂改行为;未执行见证取样检测程序,无可靠封样设施擅自拉样收样。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问题:对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照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未进行混凝土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扬尘治理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建部门要扎实开展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形成闭合管理,做到有通知、有检查、有通报,确保管控效果。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上半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将列入本次重点检查内容,被通报的企业将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此次检查结果列入本年度对检测机构及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业绩考核的直接依据,检查结果纳入单位诚信档案记录。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测行为规范,检测质量好的机构、技术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检查行为不规范,检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检查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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