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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0-00309
文  号:
卫住建发〔2020〕7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0〕77号

各县(区)住建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商砼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能力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3号)、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安〔2020〕15号)等精神,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公司专项试验室

1.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和生产业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3.试验场所、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4.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5.检测设备的配备是否能满足已取得检测和生产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

6.技术力量是否能满足检测工作要求。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注册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持证检测人员的数量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专项检测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及在岗持证检测人员的数量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基本要求。

7.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8.各检测机构落实数据上传的情况,对应实施数据上传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全部上传。

9.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

10.是否建立检测技术档案,检测资料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11.是否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12.检查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落实情况(扫码枪、软件)。

13.检查7月1日以来试验合同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3.生产设备配置及运转情况。

4.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5.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情况。

6.现场抽测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7.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8.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同检测机构)。

9.原料场所密封运行及生产场地扬尘治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沙坡头区涉及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全部列入检查范围,抽查中宁、海原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各1家。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11月2日至11月5日)

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全面地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到位。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抽调专家成立检查组,随机到企业抽取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及原材料进行抽测,对混凝土成品进行留样检测,对到龄期的试块进行强度试验。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商砼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检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当日,受检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应按要求到场。各机构应确保相关受检资料的到位(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合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记录、档案等)。

(二)我局将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对质量行为良好、质量检查评价优良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再进入工地使用,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公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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