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卫市建筑施工领域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0〕47号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
为落实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中卫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中卫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推动我市住建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针对目前我市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就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深入治理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实际抓好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严把材料关、验收关、整改关,针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出监理实施细则,对治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做法,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严格审查常见问题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参建各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二)整治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各试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检测试验标准、规范,排除人为因素,正确操作检测,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坚决打击试验检测中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未办理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擅自投入使用。清查未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项目。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整治检查,对未进行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完善手续。
(四)有效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重点治理因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构件结构尺寸偏差、填充墙砌体裂缝、地面下沉、外墙、外窗、屋面、卫生间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引起的质量投诉,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消除住宅工程中存在的渗、漏、裂、滴、潮等质量常见问题,逐步提高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水平。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行为,有效化解各方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措施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合力。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严格落实人员特别是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设计单位要积极研究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制定相关具体设计做法,明确常见问题治理措施设计专篇。施工单位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涉及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部位,查看施工组织是否有计划,是否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要求施工,措施是否到位。监督机构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对于不按规定进行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扣除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诚信分。
(二)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和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有效治理虚假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规范行业自律。同时,积极推动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支付检测费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三)严把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关。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9号)精神,认真推行联合竣工验收。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已完工但未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四)建立工程质量投诉通报曝光制度。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对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其承建的工程不得评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沙坡头杯”。 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任企业处罚,并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扣除施工企业诚信分。因施工质量原因,在同一工程中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其间暂停组织其所有项目阶段性验收。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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