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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1-00139
文  号:
卫住建发〔2021〕2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1〕29号

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中卫市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党办发〔2021〕1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卫专治办发〔2021〕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报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者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

(二)招标与投标。资格预审公共、招标公共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共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编制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是否使用有关标准文本,澄清和修改时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时限和金额是否符合要求。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形;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投标的情形;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三)开标与评标。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专家专业组成、回避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是否带有明示、暗示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做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投标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息公开。招标人是否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信息,公示期、公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五)中标。招标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是否存在不与招标人定立合同。

(六)异议与投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否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是否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是否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三、时间安排

2021年4月9日开始至5月8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要结合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根据检查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于5月14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于能现行立改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整改到位;对于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要明确相关整改措施及时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送相关单位调查处置。


附件:1、项目检查要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检查表

      3、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的认定标准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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