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督察检查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13/2021-00141
文  号:
卫住建发〔2021〕3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1〕30号

各县(区)住建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商砼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自4月下旬开始,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首次督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依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1〕12号)文件要求检查的内容为主。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企业自查情况将做为一项重点内容,其中沙坡头区涉及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全部列入检查范围,中宁、海原县住建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市住建局将实地抽查专项检查情况。到各企业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3月20日至4月20日)

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1〕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全面地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到位。

(二)督查检查阶段(2021年4月21日至10月20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抽调专家成立检查组,随机到企业抽取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检查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试验人员配备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时要对生产场地原材料进行抽测,对混凝土成品进行留样检测,对到龄期的试块进行强度试验。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21日至12月底)

各县(区)住建局对质量提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报告,巩固提升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商砼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检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当日,受检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应按要求到场。各机构应确保相关受检资料的到位(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合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记录、档案等)。

(二)我局将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对质量行为良好、质量检查评价优良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再进入工地使用,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公示。

(三)各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切实抓好质量提升工作,各县按阶段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最终工作报告务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955-7067699,传真0955-7067678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