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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2-00118
文  号:
卫住建发〔2022〕33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1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2〕33号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提高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中卫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

(二)中卫市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人员

组  长:高全军 市住建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逸为 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负责人

        徐志秀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成  员:陈  慧 张华 卢建国 祁文 李献文 李长科 冯胜军

        王  磊 宋海涛 陈磊 周立峰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公司专项试验室

1、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和生产业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3、试验场所、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4、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5、检测设备的配备是否能满足已取得检测和生产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

6、技术力量是否能满足检测工作要求。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注册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持证检测人员的数量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专项检测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及在岗持证检测人员的数量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基本要求。

7、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8、各检测机构落实数据上传的情况,对应实施数据上传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全部上传。

9、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

10、是否建立检测技术档案,检测资料是否具有可追溯性。

11、是否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3、生产设备配置及运转情况;

4、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5、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情况;

6、现场抽测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7、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8、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同检测机构);

9、原料场所密封运行及生产场地扬尘治理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5月17日至5月22日)

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全面地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到位。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2年5月23日至6月3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抽调专家成立检查组,随机到企业抽取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时要对生产场地原材料进行抽测,对混凝土成品进行留样检测,对到龄期的试块进行强度试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商砼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当日,受检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应按要求到场。各机构应确保相关受检资料的到位(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合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记录、档案等)。

(二)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行为良好、质量检查评价优良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再进入工地使用,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公示。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

资质证书持有情

况和企业主体责

任落实情况

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企业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否定期进行自查。



2

检测人员管理

人员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并缴纳至少半年社保。



3

检测管理制度

是否有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是否有企业安全制度,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4

检测设备管理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定期进行确认且证书齐全,设备技术参数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每台设备是否有明显的标识表明状态;是否有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



5

检测场所管理

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危险材料管理情况,是否有现场检测安全措施、场所标识等。



6

检测样品管理

现场检查样品封样措施、标识是否规范;样品流转记录是否完整齐全:已检试件留置及留样样品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7

检测过程管理

原始记录信息试验数据追测及完整情况。



8

检测报告管理

同一类报告只仅有一个序列号,年度报告编号连续,结论客观准确情况,发放登记齐全情况。



9

市场行为

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协议)(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确责任、检测方法及质量要求。



10

检测行为

检测周期受控情况,检测依据标准准确情况。是否有超越岗位证书核定的岗位操作情况。



11

检测结果不合格

项的处理及上报

检查一年时间内,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情况,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情况的上报情

况。



12

人员信息录入情

况:试验数据自动

采集系统 管理

企业人员及设备信息是否录入: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及曲线自动采集是否做到实时上传,力学性能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报告上传情况,是否存在只从系统出具报告封皮但报告内容没有导入的情况:来样信息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改。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企业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

整质管理

1

预持温凝土生产企业具有资质




2

预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二)

原材料管理

3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4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账,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测。




5

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三)

试验管理

6

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有效健全




7

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8

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9

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




10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11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四)

配合比设计

1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3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4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五)

生产管理

15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




16

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7

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8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19

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要求




20

混凝土出厂检验包含坍落度、强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21

信记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账




22

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




23

及时出具预持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24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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