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13/2021-001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1-04-21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4-21
关于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形式及要求

(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应选择相应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三)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与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协议指导文本由监管机构负责制定。

(四)交易资金监管不包括:继承、赠与、相互交换的房屋;

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以及拍卖的房屋;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屋。

(五)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需提供的要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已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款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一)通过全款方式购买存量房资金监管流程:

1.交易双方通过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备案窗口或房屋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2.交易双方与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后,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存量房交易资金转入银行提供的监管专用账户中;

3.房屋交易双方缴纳税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结后,根据监管协议,由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通知银行划转监管资金。

(二)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资金监管流程:

1.交易双方通过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备案窗口或房屋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2.买方办理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待贷款审批通过后,交易双方与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将首付款转入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银行专用账户中;

4.房屋交易双方缴纳税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5.待上述不动产登记办结后,根据监管协议,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通知银行划转监管资金。

三、交易中途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条件及要件

(一)存量房转移登记未记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将监管资金原渠道退回买受人的账户。

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并撤回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双方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可提出解除申请;

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4.其他需要解除监管的情形。

(二)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需提供的要件: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收款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涉及部门及职责

(一)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推进。

(二)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源核验、网上签约、交易备案和协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卫监管分局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受委托资金监管服务银行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监管资金的收支工作。监管服务银行应具备资金监管能力和与“智慧房产”房屋交易信息平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相对接的技术条件。

(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配合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做好资金监管宣传和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开展工作。

(六)资金监管服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相关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名词解释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买受方应当支付给出卖方的全部房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定金等),以及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以银行活期利息计息,利息随本金一同划转。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将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资金监管服务银行按照约定向出卖方划转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卫监管分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