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现对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中卫市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自查不彻底,举一反三不到位,各县区固体废物倾倒问题突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处可见。督察组在督察期间就发现30多处固体废物倾倒点。
责任单位: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督察发现的倾倒点全部清除并恢复原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相关工作规划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收运、贮存、处置体系进一步完善,随意倾倒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二、整改措施
(一)各县(区)对反馈问题点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恢复空地原貌;将沙坡头区、中宁县城乡生活垃圾全部运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将海原县城及史店乡生活垃圾运往附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其他乡镇生活垃圾均按要求规范科学填埋处置。
(二)中宁县、海原县准确核算辖区内(含农村)建筑垃圾产量,科学选址,开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补齐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短板。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及一般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补齐规划短板。组织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理存量、严格管控源头、严密监管运输、规范消纳处置,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的闭环体系。
(四)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社区(村庄)为单元,全面排查城市(县城)周边空地、河道、林区、乡镇周边空地、农村深沟、闲置厂房等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形成问题台账并限期清理,清理后定期巡查,严防反弹回潮。
(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制定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全市危险废物整治巩固提升方案,扎实开展监督执法和整治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六)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配合,制定全市农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各县(区)对反馈问题点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清理3610吨,并恢复空地原貌;沙坡头区生活垃圾全部运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中宁县目前徐套乡和喊叫水乡外,其余全部生活垃圾运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海原县城及史店乡生活垃圾因处置成本及运输距离较远,暂未运往附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海原其他乡镇生活垃圾均按要求规范科学填埋处置。
(二)中宁县、海原县完成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方案编制,正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及一般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年内印发实施。各县(区)已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建筑垃圾治理处置形成闭环管理。
(四)持续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和监管力度。一是实施了中宁县城乡生活垃圾环卫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增加建设5座生活垃圾中转站,加快完善农村垃圾基础设施配套;二是加强对各县(区)市场化运营长效机制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加大第三方考核、处罚力度;三是常态化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坚持农村生活垃圾“户、村、乡(镇)、县城或区域”四级分类收运处置体系,保持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收运处置的行政村占比达到《美丽新宁夏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指标95%以上。
(五)制定印发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领域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问题整改方案》《农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等,组织县(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固废污染环境整治,按照“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整改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非法倾倒、乱堆乱放排查整治工作。
(六)组织县(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固废污染环境整治,按照“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整改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非法倾倒、乱堆乱放排查整治工作。
四、验收情况
经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7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电话:0955-7067700
联系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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