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住建发〔2018〕110号沙坡头区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0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0时至次日7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 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引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 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作业。
(二) 应制定施工现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将产生施工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居住区布置。
(三) 进行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四) 应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及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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