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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21-00109
文  号:
卫住建发〔2021〕1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建管” 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建管” 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1〕15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建管”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信息化建设,决定在2020年推广“智慧建管”试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将全面推进“智慧建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智慧建管”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建筑管理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建筑业“四化”(企业信息化、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专项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标准),加大建筑市场主体监管的重要载体;是全面落实建筑行业扫黑除恶治乱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建筑领域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事故发生频率、违法分包挂靠、节约企业管理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智慧建管”建设以提升建筑业监管效能和企业管理质量为主要目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建成覆盖区市县三级互联协同、智能监管、科学服务的大数据分析中心和基于BIM技术的项目全过程管理平台,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共享、责任关联、高效运营的监管新模式。各县、区住建局及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智慧建管”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积极推进“智慧建管” 工作的落实。

二、实施范围

2021年1月1日后全市(含两县一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两县一区)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安装“智慧建管”系统。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项工作的落实。智慧工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已纳入安全文明措施费之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可在自治区住建厅网站下载。

三、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中负牵头责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智慧工地建设,保障工程建设费用投入。

(二)施工单位职责。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中负主体责任,编制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定后负责实施,并做好施工现场的设备采购、智慧建设、运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三)监理单位职责。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中负监理责任,应协同建设和施工单位加强对智慧工地设备采购、安装、联通、平台对接等工作的监督,做好智慧工地工程项目的初验。

(四)属地监管职责。各县(区)住建局负责辖区智慧建管建设工作的推进和监督;监督属地新开工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智慧建管”有关要求开展施工。要加大对项目参建各方的教育培训力度,将智慧建管监督与日常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巡查相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建设使用系统。全市范围内(含两县一区)所有2021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进行建设。智慧建管系统全部统一使用自治区智慧建管平台,已安装智慧建管系统的要及时做好与自治区智慧建管平台的对接连通工作。未按期安装、使用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等智慧建管模块的工地和企业,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或拒绝整改的可依据建筑市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等进行惩戒。

(二)保证数据完整共享。智慧建管各子系统所产生的完整信息数据由企业自行保存,保存时间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为准,并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所需向智慧建管平台上传数据。

(三)规范验收评估工作。2021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应完成“智慧建管”的建设和联网工作,由各项目监理单位组织现场施工单位和相关网络运营商,按照《宁夏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对智慧建管项目的各部分项进行初验评估,初验完成后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智慧工地模块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安装质量、运行情况、数据传输、监测系统联动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四)严格项目报停程序。各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如冬季停工、长期停工等)需要中止施工,或工程完工需要终止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需通过智慧建管平台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终)止施工报告。中(终)止期间及终止施工后,施工现场智慧建管平台可以停止运行,人员考勤系统可以停止打卡,各塔吊监控、施工升降机监控、扬尘监控等模块可以停止监控运行。中止施工后需要恢复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智慧建管平台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人员考勤及各监控系统应同步启动运行。

(五)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自主选择设备功能符合标准、运维保障有力、数据精准可靠的设备供应和安装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设备和网络供应商。各平台开发单位不得经销产品。设备供应和安装商、网络运营单位不得搭车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各县(区)住建局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坚决杜绝指定产品、垄断经营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住建局举报电话:0955-7067699)

(六)示范工程评优推广。各建设工程推进“智慧建管” 必须符合“智慧建管”建设标准,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将给予诚信加分奖励,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将扣除诚信分。2021年各县(区)打造的“智慧建管”示范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个,市住建局将对各项目推进“智慧建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予以表彰。


附件:

1. 全市智慧建管建设情况月报表

2.关于公布宁夏“智慧建管”建设适用设备名录(第一批)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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