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卫市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第二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住建发〔2019〕376号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
为切实做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中卫市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第二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知》(卫住建发〔2019〕299号),结合《全区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方案》、《2019年全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我局组成监督执法组于7月10日至7月31日开展了全市2019年第二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在建工程22项,其中市直管建设工程12项,沙坡头区在建工程6项,海原县在建工程2项,中宁县在建工程2项,共涉及开发企业20家、施工企业20家、监理企业18家。检查中累计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20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2份、停工通知书1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个别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二)责任主体行为落实方面:
1、部分施工、监理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质保、安保体系已建立,但主要管理人员随意变更且手续不全,导致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部分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机械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行职责不到位。
2、个别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旁站、平行、巡视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3、部分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特作人员操作证过期;部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完整、不全面;部分企业安全检查记录不全,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不全,未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质量方面:
1、个别工程现浇混凝土构件存在烂根、漏浆、麻面等质量缺陷。
2、个别工程梁板、剪力墙、构造柱等部位存在核心区箍筋加密不够、剪力墙“s”钩不符合设计要求一端为90°、二次构造柱主筋位移。
3、个别工程商品混凝土资料缺失,无28天水泥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交货检验记录无塌落度实测值。
(四)安全生产方面: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实施前个别项目未进行专项方案交底,未落实被交底人签字制度。部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完成后未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危大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不健全。
2、部分项目的外脚手架现连墙件、主节点处小横杆数量普遍偏少,脚手板个别未满铺。部分项目施工作业层、楼层、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
3、个别项目的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封顶杆,水平杆设置不连续。个别模板支架钢管立柱底部未设垫木或底座。
4、部分塔吊维修保养记录、运行记录不真实;施工企业未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个别项目吊篮、物料提升机、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擅自投入使用。个别项目塔吊使用前未对起重司机、司索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个别项目塔吊司机无证上岗。
5、个别工程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操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食堂相关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
6、个别项目电缆线穿脚手架未做防护,电缆线未固定,沿地面明设,配电箱门随意敞开或随意在楼地面放置。个别工地临时用电存在一闸多控、动力与照明混用、设备无保护接零、手提电锯使用二芯线、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要求、开关箱保护接零松动等安全隐患。
(五)扬尘治理方面:
一些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及物料覆盖不到位;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场地清扫洒水保洁不及时;建筑施工现场及楼内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六)暑期汛期方面:
个别项目暑期汛期措施不到位,高温时段未及时向工人发放防暑用品;外脚手架极端天气下防雷措施不到位,架体底部未按照要求设置接地,深基坑边坡防雨、排水措施不到位。
三、典型案例
(一)对下列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移交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1、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瑞泰公司吡虫啉设施完善项目。
2、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中卫市和顺万家二期。
3、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东方红·云图中心建设项目。
(二)对违反施工技术标准的下列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1、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中卫数据中心一期
建设单位: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
监理单位: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框梁柱核心部位缺少箍筋、屋面结构柱头部位主筋弯曲不准确,造成局部现浇板主筋位置不准确。违反《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扣除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2、中卫市和顺万家二期
建设单位: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甘肃新业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监理企业未批准开复工申请、未做开复工检查。违反《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扣除甘肃新业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3、中宁县盛世花园34#楼
建设单位:宁夏悦海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鑫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企业施工员不在岗;施工现场剪力墙轴线严重位移。违反《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扣除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4、海原县文化馆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海原县文化馆
施工单位: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建业广场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企业质量员、施工员未在岗;施工现场构造柱钢筋与设计图纸不符,违反《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扣除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三)对违反工程安全施工相关标准的下列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1、中卫市恒大都市广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4台塔吊无使用登记证;楼梯有两段防护栏杆未安装,楼面局部未安装防护栏;所有营业房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无方案;11#、12#楼外脚手架立杆直接立在悬挑结构梁板上,其梁板下支撑体系搭设不规范;卸料平台无限载标识,特殊长度卸料平台无方案。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6条,扣除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2、中卫市和顺万家二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中卫市银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甘肃新业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监理企业复工后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岗(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安全监理);施工现场3台塔吊均未办理使用登记,两台塔吊复工后未检测,擅自投入使用,其中1台塔吊未办理告知、检测手续.原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建设单位解除合同。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条,扣除甘肃新业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3、中宁县翡翠公园B区II期
施工单位:宁夏海坤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大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20#楼深基坑专家论证表上未盖公章,专项方案无方案交底,项目经理对危大工程无现场履职记录,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无安全巡视记录;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未提供任何资料。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2条,扣除宁夏海坤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四)对以下逾期未回复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1、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中宁县盛世花园34#楼建设项目。
2、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原县华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南区商网建设项目。
3、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原县文化馆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2“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改正而逾期未整改过拒绝整改的”扣除以上施工企业信用分200分。
(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部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诚信扣分(详见《关键岗位人员诚信扣分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针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自除,问题自纠,责任自负”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彻底整改隐患问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安全发展”理念。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升监督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差别化分类管理成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信用惩戒、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势头。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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