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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9-00246
文  号:
卫住建发〔2019〕37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2019年中卫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2019年中卫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卫住建发〔2019〕377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我局自4月25日至5月16日组成专项执法小组开展了全市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通过听取企业自查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试验、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试验数据上传、预拌混凝土出厂管理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责任及落实情况和扬尘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共检查检测机构6家,其中沙坡头区4家,中宁县1家,海原县1家;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9家,其中沙坡头区7家,中宁县1家,海原县1家,共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15份。从检查结果看,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能够履行属地监督责任,能认真开展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治理检查,积极落实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大部分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能够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基本能够到岗履职,检测行为基本规范,检测报告有可追溯性。全市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稳定,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稳定,试验、生产行为可控。

二、存在的问题

(一)检测机构:

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无相关人员签字,无受控章;内审和管理评审资料内容欠缺,不完善。

2、无注册二级结构师,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3〕57号)的要求。

3、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未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报送;见证取样送检无见证人员备案表。

4、已检样品留置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中3.0.10条的规定;检测报告修改信息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报告无唯一性;粉煤灰检测不符合GB/T1596-2017。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

1、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符合资质要求,工程序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个别技术负责人挂名不到岗,专业人员数量及能力不符合要求。

2、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过期,个别试验仪器设备摆放不合理,影响其他检测参数的环境要求;企业人员信息没有录入,没有安装PKPM软件,试验数据不能实时正常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标养室混凝土试块标识内容不完整,有代替制作试块现象;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没有送第三方检验。

3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楼计量设备没有检定;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内容简单不完整,无施工单位签字;混凝土试配资料不完整,搅拌楼生产配比数据与配合比通知单数据不一致;混凝土出厂检验及出厂合格证资料不齐全;标养室抽查28d标养试块现场试压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抗渗试件及粉煤灰需水量比未做试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没有对进场水泥进行复检,原始记录复现性差;泵送剂检测不符合GB8076-2008要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必试项目未检测;粉煤灰需水量比、烧失量原始记录检测不符合GB/T1596-2017要求;无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和碱含量计算或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没有对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评定周期内及时进行检验评定;没有及时出具生产预拌混凝土28d出厂合格证;检测软件中检测、审核、批准签字人不符合质量体系规定。

4、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从事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不到位。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卫市恒基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公司地址搬迁,资质证书地址未变更;技术负责人无高级职称;电子秤无检定标识;水泥搅拌机运行记录与实际不否;墙体材料待检区无样品标识;沸煮箱无法使用;钢筋反向弯曲机无检定证书;原始记录无唯一性标识;修改报告不符合修改程序,修改的报告编号不具有唯一性;防水卷材无留样室;钢筋焊接无样品编号;土工(环刀)法检测结论错误;见证取样无见证人员备案表;土工(灌砂)检测报告无结论;违反《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案例二: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企业没有进行自查自纠;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试验人员挂虚名不上岗;搅拌楼计量设备无检定证书;混凝土标养室个别试块标识内容不完整;水泥没有送第三方检测;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内容简单不完整,无工程名称和浇筑部位,无施工单位签字;无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搅拌楼C35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NXXJ-2019-035配合比生产数据与调整通知单不符;无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资料;没有对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评定周期内及时进行检验评定;无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碱含量计算;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扬尘治理措施;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案例三:宁夏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试验人员数量不够;试验室试验设备计量没有检定;试验数据不能实时正常上传;混凝土标养室试块无标识,有代替施工单位制作试块现象;没有对进场水泥进行复检;粉煤灰复检采用检测标准错误,不符合GB/T1596-2017;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没有送第三方检验;无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没有对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评定周期内及时进行检验评定;无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碱含量计算。无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企业扬尘治理无资料;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案例四:中卫市滕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企业没有进行自查自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试验人员数量不够;人员信息没有录入;没有安装PKPM软件,试验数据不能实时正常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混凝土标养室试块标识内容不完整;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没有送第三方检验;粉煤灰复检需水量比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无施工单位签字;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不符合JGJ55-2011规定;混凝土抗渗试件试验不符合GB/T50082-2009规定;水泥成型室内环境温湿度不满足要求,不符合GB175-2007;泵送剂检测不符合GB8076-2008要求,减水率、抗压强度比必试项目没有检测;无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碱含量计算;无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没有对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评定周期内及时进行检验评定;企业扬尘治理无资料;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问题整改责任。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态度积极端正,提高认识,认真对照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时间整改到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对本次“回头看”问题仍然突出的企业严肃处置,确保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二)强化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规范责任。检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认证学习和掌握相关检测标准,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要增加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接样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检验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明确检测工作的职责,规范检测质量行为和工作程序,同时加强对检测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管理,有效实施仪器设备检定、保养和维护,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体系运行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强化试验室管理,试验室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能力符合资质条件,试验人员数量及能力满足资质及生产要求,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强化企业各人员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对自己、企业、社会负责。

(四)强化预拌混凝土出厂管理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企业及试验室主要技术人员专业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提升,检测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环境满足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实时上传,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坚决遏制虚假检测报告。

(五)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检查、管理,充分利用宁夏检测监管平台,切实加强试验检验数据的网上监控工作。


附件:1.2019上半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2.2019上半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3.2019上半年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建议行政处罚企业名单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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