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中卫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住建发〔2021〕47号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等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中卫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卫住建发〔2021〕25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5月17日开展了本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在建项目工程27个,共90个单体,总建筑面积26.47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6项,涉及建设单位15家、施工单位23家、监理单位17家。重点对建筑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食品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扬尘治理、智慧监管、关键人员上岗、疫情常态化防控等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向责任单位累计下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质量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质量安全巡查记录6份、扬尘治理整改通知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9份。对存在安全问题较多的1项工程责令暂停施工,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9台吊篮责令清理出场。
检查表明,多数参建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基本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企业对市住建局安排的自查自纠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欠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本次检查暂未发现未履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但个别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责任主体行为方面
1、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中卫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落实不到位,对承建(监)的项目工程自查自纠工作不够重视;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未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个别施工企业原材料送样未执行唯一性标识(二维码)。
2、个别施工工程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个别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个别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旁站、平行、巡视监理不到位,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质量方面
1、部分项目钢筋加工机械连接接头不平整,成马蹄状;个别项目框柱根部、梯板施工缝处有夹渣、麻面现象。
2、个别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标准养护室,同条件养护和标准养护试件标识不清,且同条件试件未在工程实体相应部位留置养护。
3、个别项目基础分部未进行监督验收,擅自进行主体阶段施工。
(四)安全方面
1、个别项目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实施,且实施前未进行专项方案交底,未落实被交底人签字制度;部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完成后未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危大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不健全。
2、部分塔吊维修保养记录、运行记录不真实;施工企业未定期对塔吊进行检查。部分项目个别吊篮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擅自投入使用,且吊篮未检测、高度限位安全装置未安装或已失效现象较普遍。
3、部分项目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现场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相符,脚手架搭设连墙件数量普遍偏少,主节点处小横杆严重缺失,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封顶杆,水平杆设置不连续。个别模板支架钢管立柱底部未设垫木或底座;部分项目安全网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施工作业层、楼层、预留洞口临边防护不到位;个别项目使用不合格安全网。
4、经查有两项工程设置工地食堂,但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存在操作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食堂无相关卫生管理制度、无病媒生物防治相关措施等问题。
5、建筑工地均未发现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五)“智慧建管”系统建设方面
部分新开工项目未及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系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一些项目虽然安装但未实现联网;塔吊黑匣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不符合自治区智慧建管DB-64区级标准。
(六)扬尘治理方面
部分项目场地及物料覆盖不够及时,尤其是土方开挖运输环节、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工程施工阶段扬尘处理措施不到位。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部分施工场地清扫洒水保洁不及时。部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建筑垃圾堆未覆盖,未及时清运。
(七)常态化疫情防控方面
个别项目责任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无疫情防控方案,防疫物资准备不足,施工现场办公区未及时进行消毒,疫苗接种不及时。
三、典型案例
(一)对下列“智慧建管”系统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较好的项目进行表扬:
1、由中卫市金砖实业有限公司开发、中卫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滨河首府四期商住项目,“智慧建管”系统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要求进行建设,塔吊黑匣子、视频监控、扬尘监测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和银行联网代发工资系统均按照自治区DB-64区级标准建设,受到自治区住建厅的高度赞扬。
2、由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宁夏鑫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副产盐资源化循环利用示范项目湿式氧化装置项目,项目部人员能够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较好。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能够按照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排架部分模板支撑体系能够按照要求设置横向竖向剪刀撑,高处作业硬防护及护栏防护网能够按照规范要求搭设。
(二)对下列违反安全相关标准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1、宇光能源二期焦化项目
施工单位:湖北中心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熄焦塔高支模及外架搭设高度超过50米及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搭设。晾焦台深基坑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开挖,煤塔高支模搭设未按照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构造要求搭设;施工现场2台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3,E1-3-08条,扣除湖北中心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扣除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00分。
2、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0m²烧结EPC项目
施工单位: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施工现场办公区与库房无防火分隔措施,防火间距不足;施工现场材料及可燃、易燃品堆放混乱,无制度,使用中无防护措施,无灭火器;施工现场4台吊篮无高度限位,未办理告知、检测、使用登记手续。塔吊未办理备案、告知、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现场无警示标识牌,灭火设置点位不足;屋面作业临边防护缺失,局部违规搭设且使用单排脚手架,架体稳定性差,连墙件少,坠落半径无安全防护措施。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4,D1-4-06,E1-3-08条,扣除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信用分150分,扣除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200分。
(三)对下列违反工程质量施工相关标准的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
1、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0m²烧结EPC项目
施工单位: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越冬工程混凝土实体未进行实体回弹检测;所有原材料及功能性检测均在一家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同条件、标养试件均未在施工现场留置养护;基础分部未进行阶段验收,擅自进入主体阶段施工。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扣除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0分;监理单位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条,扣除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100分。
2、中卫市沙坡头大道南侧道路排水防涝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标段
施工单位: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监理、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均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在岗(除安全员外);施工组织设计未进行三级审核;监理单位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01条,扣除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分;监理单位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7条,扣除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信用分100分。
(四)对以下逾期未回复整改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4-02条扣除企业信用分200分:
1、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宁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0㎡烧结EPC项目。
2、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卫市沙坡头大道南侧道路排水防涝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标段。
(五)对关键岗位人员处理情况:
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给予个人记分处罚(见附件),以示警告。望各企业及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隐患问题整改。各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同时,被通报批评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筑企业要落实自查自纠主体责任,各企业负责人要带队对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进行全面排查,以重大危险源、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事故预控、标准化工地创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为排查重点,形成自查自纠台账。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我局将以全面深入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为抓手,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附件:2021年中卫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从业人员处罚一览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中卫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执法检查从业人员处罚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位 | 违规事实 | 处罚 决定 | 备注 |
1 | 宁夏奥斯化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宁夏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郑立银 | 项目经理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 -3 | |
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侯炳银 | 总监理工程师 | 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 | -3 | |||
2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一标段公用工程中心 | 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王江龙 | 项目经理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 -3 | |
3 | 中卫市沙坡头大道南侧道路排水防涝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二标段 | 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于波 | 项目经理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 -3 | |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吴建伟 | 总监理工程师 | 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 | -3 | |||
4 | 宁夏宇光能源二期焦化项目 |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 李晓峰 | 总监理工程师 | 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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