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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08-19 来源: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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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条 规范公开。对每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要按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包括:机构信息、领导信息、下属单位信息等。

(二)基本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政策解读、部门信息、政府开放日、会议开放日等。

(三)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结果公开、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等。

(四)重点领域。包括:财务管理、审批结果、招投标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市场监管、脱贫攻坚等。

(五)综合管理。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回应关切、意见建议征集等。

(六)服务公开。包括:办事指南、通知公告等。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根据需要,通过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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