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由李斌继承位于中卫市大河厂东方红5#楼21室房屋产权份额的公告
第2020016号兹有李庆刚(已故,身份证64212319261201****)、刘淑田(已故,出生日期1932年3月)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中卫市大河厂东方红5#楼21室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卫字第4176号。刘淑田1987年去世后,李庆刚与王淑媛(已故,身份证64212319311101****)1988年再婚,李庆刚于2008年11月10日去世后王淑媛于2009年4月去世。现李庆刚与刘淑田婚生子女李宪(身份证64212319541125 ****)、李斌(身份证64010319561125****)、李讯(身份证64212319511008 ****)、李侠(身份证64212319630904****)与王淑媛之子李宝瑞(出生日期1956年3月7日)以上五人除李宝瑞外其余四人前来我中心,承诺以上五人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该房的继承事宜,经我中心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特作出以下公告: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沙民初字第494号调解内容李宝瑞不继承房屋产权,由李宪、李斌、李侠、李讯继承房屋产权。现李宪、李侠、李讯三人保证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同意由李斌继承位于中卫市大河厂东方红5#楼21室房屋产权份额。
对于以上申请事项,我中心现予以公示,期限为30天。如果对该房屋继承有利害关系,或是有异议的情形,在公示期内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如无以上情形的,公示期过后,我中心依申请将该房屋登记给继承人李斌所有。
中卫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电话:0955—7067612、859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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