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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17-1483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2月03日
标  题: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根据中卫市物价局、中卫市财政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价发[2017]1号)文件精神,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三、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的登记项目: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项目: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出示工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9、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五、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5、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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