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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12-14962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2〕25号)要求,决定在全局开展清理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歧视性政策规定工作,进一步整顿秩序,改善发展环境。现就清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定。

  (二)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规定。

  (三)限制或者禁止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入本地区的规定。

  (四)其他带有地方保护或者行业垄断性质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废止或者修改。

  (二)在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区域歧视情形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以市国土资源局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清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充分与其他部门协商的情况下,进行清理。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审核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拟修改和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送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

  (二)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尽快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于2012年4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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