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公告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维护土地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准地价更新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612号)要求,我市已完成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相关工作,其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19〕58号)同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成果公布实施。本次中心城区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成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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