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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238
文  号:
卫自然资发〔2022〕2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自然资发〔2022〕29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应尽可能地选择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难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和复垦方案评审,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临时占用。

二、严格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需先对用地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是否提供完整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需包含临时用地必须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论述;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和面积(界址点坐标等)是否准确无误;

(五)拟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用途分区名称及占地面积是否正确;

(六)拟申请临时用地是否有违法用地情况等;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结果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连同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供的完整材料一起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严格落实复垦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市级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严格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到期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土地复垦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耕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并初验,由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复验。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确保按期、保质复垦到位。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管不到位及存在不符合用地要求、不按期完成复垦任务等情况的,将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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