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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469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3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31号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占用中卫市海原县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土地6.2437公顷(均为耕地),作为临时材料堆场。用地期限两年,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7日。

二、你局要按照《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段公路项目第二标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四、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你局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确保按期保质复垦到位。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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