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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473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3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项目第2标段钢栈桥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项目第2标段钢栈桥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38号

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项目第2标段钢栈桥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项目第2标段钢栈桥工程建设临时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上游村和迎水桥镇孟家湾村土地32.12亩,其中耕地6.47亩(永久基本农田3.48亩),园地0.08亩,林地9亩,草地5.52亩,沙地14.53亩,用于临时生产生活工棚搭建、材料堆放、临时便道,用地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

二、按照《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钢栈桥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三、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汛期临近,要确保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使用临时用地,避免发生施工工程及人员安全事故。

五、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确保按期保质复垦到位。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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