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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479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4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43号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办理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占用中卫市海原县李旺镇李旺村、七营镇马保村、张堡村、三河镇苋麻村土地11.61亩,其中耕地10.99亩(永久基本农田2.37亩),其他草地0.3亩,建设用地0.1亩,其他农用地0.22亩,用于临时生产生活工棚搭建、材料堆放、临时便道,用地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4日。

二、你局要按照《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三、涉及占用草地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履行占用草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扎实开展农用地表土剥离,及时将表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

五、你局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固海扩灌扬水更新改造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六、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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