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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491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5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宁夏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宁夏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57号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宁夏海原段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宁夏海原段临时占用海原县高崖乡、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土地共2831.63亩。经现场踏勘,临时用地占用耕地2256.37,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90.71亩。占用园地81.9亩、林地95.72亩,草地190.76亩,建设用地5.76亩、未利用地109.53亩、其他土地91.59亩。主要用于项目施工作业区、施工便道,管道敷设过程中的开挖等,用地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

二、你局要按照《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宁夏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三、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办理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一是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二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措施要求施工,管道下沟后及时进行管沟回填,雨季施工、易受冲刷、高水位及交通、生产等需要及时平整区段要立即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的影响降到最小。

五、你局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六、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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