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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495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5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58号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项目临时占用高崖乡、海城镇、西安镇土地3339亩。经现场踏勘,临时用地占用耕地2276.82亩(永久基本农田1385.55亩),园地5.7亩,林地94亩,草地667.26亩,工矿仓储用地11亩,住宅用地4.57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3亩,交通运输用地74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3.31亩,其他土地91.2亩,用于项目生产生活区、供水管线作业带、输电线路便道和作业区等临时用地,用地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

二、你局要按照《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三、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办理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一是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二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措施要求施工,管道下沟后及时进行管沟回填,雨季施工、易受冲刷、高水位及交通、生产等需要及时平整区段要立即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的影响降到最小。

五、你局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六、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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