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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2-00501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22〕60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2〕60号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现场踏勘,该临时用地存在未批先用情况,个别地段尚未恢复治理,待疫情结束后,你局要监督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尽快对已占用的图斑进行恢复治理,待恢复治理完成后或对未批先建部分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位后,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原则同意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项目建设临时占用海原县高崖乡、海兴开发区、李旺镇、七营镇、三河镇土地2478亩,其中占用耕地1911亩(永久基本农田1501亩),园地28亩,林地188亩,草地200亩,其他土地151亩,用于项目供水管线铺设,用地期限为1年。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

三、你局要按照《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先预存复垦费,后办理用地手续。

四、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你局要监督用地单位办理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五、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一是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二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工艺施工,管道下沟后及时进行管沟回填,易受冲刷、高水位及交通、生产等需要及时平整区段要立即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造成的损毁及对周边土地的扰动降到最小。

六、你局要监督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七、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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