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三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卫自然资函〔2023〕24号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三标段临时用地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原则同意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三标段)临时占用海原县七营镇北嘴村、七营村,李旺镇韩府村、红圈村土地2.7479公顷。经现场踏勘,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盘河村,南至七营村,西至杨堡村,北至红圈村,占用耕地0.1138公顷(占永久基本农田0.0371公顷)、草地2.5613公顷、商服用地0.03公顷、住宅用地0.02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7公顷,用于施工便道、拌合站(只占用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不占耕地)、弃土场(只占用其他草地,不占耕地),用地期限为2年。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你局要按照《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三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先预存复垦费,后办理用地手续。
三、涉及占用草地的,你局要监督用地单位办理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一是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二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及时进行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造成的损毁及对周边土地的扰动降到最小。
五、你局要监督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三标段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六、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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