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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4-00267
文  号:
卫自然资发〔2024〕3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自然资发〔2024〕39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局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卫市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中卫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有效化解自然资源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执法,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按照“属地管理、调解优先、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调解优先,始终把人民调解贯穿在自然资源领域矛盾化解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预防在基层。

(三)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公正便民,始终把群众的满意作为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四)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主要任务

树立“源头管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意识,主动开展自然资源人民调解。主要包括以下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一)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城乡规划、规划许可等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方面的矛盾纠纷,重点是涉及矿业权矿区范围,矿业权权属争议,矿业权转让、承包、抵押合同纠纷,矿产资源压覆补偿争议等矛盾纠纷。

(三)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土地、森林、草原等权属争议纠纷。

(四)刑事案件中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涉自然资源矛盾民商事纠纷。

(五)其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

三、健全组织

市本级、县(区)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可由自然资源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矿产管理、林草管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储备、行政执法、人民参与和法治促进、法治督察、行政复议与应诉等相关科(股)室以及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组成。调解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市本级调解组织重点对跨领域、跨县(区)的重大矛盾纠纷依法开展协调、调解工作,并督促县(区)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落实属地调解工作,县(区)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全力化解好辖区自然资源行业领域人民社会矛盾纠纷。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调解。自然资源领域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属地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案件受理。双方当事方按照自愿原则,向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列明纠纷当事人及矛盾纠纷必要信息,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依法予以受理。

(三)依法调解。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依法应当明法析理,及时就地进行人民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协议。经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督促履行。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在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加强自然资源人民调解通知要求,抓紧制定自然资源人民调解具体实施方案,成立自然资源人民调解组织,2024年上半年开展调解工作。

(二)完善制度机制。县(区)自然资源、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人民调解各项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联席会议,通报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情况。对自然资源领域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或者发生群体性、重特大案件时,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矛盾纠纷线索及化解情况。

(三)营造良好氛围。县(区)自然资源、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持续提升人民调解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便捷、高效、低成本、对抗性弱的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有效化解本地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突出问题。


附件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线索排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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