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11/2021-00124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8-10-12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10-12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收缴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沙坡头区分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款收缴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制度,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收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收缴管理制度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款收缴行为,严格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程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财综发[2015]540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

三、建设用地挂牌成交后,土地竞得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通知书》,土地竞得人在签订《成交通知书》10日内与我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将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土地竞得人按照《成交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五、局土地规划利用科负责填写《交款通知书》,经科长审核、局领导审签后交由竞得人。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交款通知书》等资料到市财政局向指定账户交清出让价款,并取得出让金发票和其他票据。

六、我局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缴清。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七、局土地规划利用科收到竞得人交来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原始票据后,及时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核对票据内容及真实性。同时负责计入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统计台账,每月定期到市财政局核对缴库情况。

八、土地交款票据核对无误后并将原始票据做为土地成交档案的重要内容一并装订归档。

九、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申请续期等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