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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4-00544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标  题: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市本级及市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市直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监督考核执行情况。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挂牌、出让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办理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监督检查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市辖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市属国有林场林区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人才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

(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人事、机要、信访、安全、保密、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人才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抓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二)法制科(执法监督科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有关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依法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违法案件,监督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公开、社会查询服务和成果应用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自治区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国土空间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承担空间性行业规划一致性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数据入库。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保护开发重点研究。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报自治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工作,组织数据入库。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及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指导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自治区、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开工验线、竣工核实工作。

(七)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矿产资源管理科。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县(区)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计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山方面的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对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井关闭情况、废弃矿井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九)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布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指导地方测量标志保护和各县(市、区)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体系、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

(十)林业和草原科。拟订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资源优化配置、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国土绿化政策措施和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及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草原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程,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政管理工作。承担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天然林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下经济及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林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业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外援项目建设和林业统计工作。负责监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指导和监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林草防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林业、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园林湿地科。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监督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负责审批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移伐城市树木事项。监督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拟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十二)行政审批科(档案科)。规范管理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协调对接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服务环境。负责做好市自然资源系统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分类、鉴定、归档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各项专项收入征收,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26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设局长1名、兼任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林业和草原局局长,1名副局长兼任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东大道1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

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55-88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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