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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4-00633
文  号:
卫自然资发〔2024〕15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4年09月19日
标  题: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答复

卫自然资发〔2024〕158号

赵顺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城郊耕地浪费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共提出具体建议3条,由我单位负责办理的1条,目前不具备办理条件的1条。具体情况如下:

您提出的1条“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调研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使种树和种粮的补偿标准一样,打消郊区农民因种植其他作物补偿低于种植果树的顾虑,解决农民关于耕地征占补偿问题的后顾之忧。”

建议办理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2023年3月中卫市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印发了《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卫政规发〔2023〕1号),2023年12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自然资源部门暂时不适宜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鉴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下一轮调整地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我们将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积极反馈。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徐海珠   电话:88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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